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十三条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七十三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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