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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