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