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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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