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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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