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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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