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