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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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