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