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者及其经营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格是指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外经贸经营权; (三)具有与项目金额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并且经营情况良好; (四)通过ISO9000认证; (五)具有开展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六)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业绩或参与过相应的国内外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融资能力; (八)符合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为有关商会会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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