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原则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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