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作违纪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或不接受协调而擅自参与项目的; (二)不执行有关商会协调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及不执行裁定意见而擅自参与项目的; (三)对外泄露有关商会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国家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五)有违反协调程序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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