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协调程序

第十四条

有关商会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协调原则对经营者参与项目的资格进行确认,提出协调意见并函告项目经营者,同时抄报外经贸部、驻外使馆经商处等有关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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