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协调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 (三)与客户商谈的情况、项目的技术要求说明; (四)与客户签订的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五)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六)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七)涉及国家需出具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再出口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八)经营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九)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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