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协调程序第十二条经营者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截标日60日前;议标项目应在与国外业主签订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后的20日内。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