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七十二条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