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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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