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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