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