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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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