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