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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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