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五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