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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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