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