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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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