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