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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