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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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