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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