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