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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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