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