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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