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