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项目设定和取消第五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防科工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