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