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应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