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初审机构(单位)应在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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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