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防科工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的,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防科工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未补正或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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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