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送交、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