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十三条

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防硫化氢技术”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