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九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十一条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