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九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十一条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