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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