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八十九条

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长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二)短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三)临时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四)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五)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六)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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