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六条

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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