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于永久性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裸露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水泥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的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二)已下尾管的,在尾管顶部上下30米的井段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三)已在套管或者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的,对射孔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的水泥塞; (四)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内,保证切割处上下各有至少20米的水泥塞; (五)表层套管内水泥塞长度至少有45米,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米至30米之间。 对于临时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最深层套管柱的底部至少打50米水泥塞; (二)在海底泥面以下4米的套管柱内至少打30米水泥塞。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