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四条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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