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四条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