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 (一)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九节 弃井管理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 (一)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