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配有个人辐照剂量检测用具,并建立辐照剂量档案;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存档; (三)发现作业人员受到放射性伤害的,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作业人员调动工作的,其辐照剂量档案和体检档案随工作岗位一起调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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