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八十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放场所远离生活区、人员密集区及危险区,并标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 (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将爆炸性物品中的炸药与雷管或者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同一储存室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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