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