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七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许可证。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危险物品。使用有详细记录。使用后,及时将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回收入库; (二)作业时,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规程。有关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规程; (三)现场设有明显、清晰的危险标识,以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现场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源与载源设备的性能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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